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核准

2015-01-19 20:13:26 湖北风景园林网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申请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所列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二)升级、增项、重新核定: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12、资质证书正、副本;

    13、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4、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三)因改制、分立、合并申请重新核定: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12、资质证书正、副本;

    13、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4、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15、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16、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7、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18、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1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资质延续:

    1、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5、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7、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名称变更: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六)遗失补办: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剩余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七)证书增加:

    1、申请增加证书的申请报告;

    2、《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资格证书副本。

    (八)其他变更:

    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在我厅办理其他变更事项的请遵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建[2008]126号)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九)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申请设计与施工贰级、叁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3、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和审批的资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中央在鄂和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4、部批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事项,经评审后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发证;

    5、省厅核准许可的资质申请,经网上审查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建部;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名称变更、遗失补办、证书增加、其他变更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027-68873071、68873073